申请社会救助告知书

为了使申请人因生活、教育、医疗、住房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得到及时有效救助,在申请救助时必须了解如下须知:

一、申请救助事项

生活救助、特困救助、医疗救助、教育救助、住房救助、司法救助、就业救助、临时救助、受灾人员救助、慈善救助

二、申请人不得有如下行为:

1.采取虚报、隐瞒、伪造等不正当手段,骗取享受社会救助;

2.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与核对结果不符且被查实;

3.在享受救助期间,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,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;

4.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救助,或者应当退出救助政策而拒绝退出,无理取闹,威胁、侮辱、打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,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。

三、失信惩诫措施

1.纳入失信人员数据库。一旦被纳入失信人员数据库,其法定赡养(扶养、抚养)相关义务人也一并被纳入失信人员数据库。记录信息终身不予取消,适时通过网站、报纸、广播等媒体予以曝光。对涉及到的工作人员,通知其所在单位。

2.停止社会救助。采取虚报、隐瞒、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、物资或者服务的,社会救助部门将落实暂缓、停办、停止相关社会救助。责令退回违法获取的救助资金、物资,情节恶劣的,可以依照国务院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》处违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。冒领或骗取款物退缴之前,一般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。

3.实行“否定式”审查。针对将冒领或骗取的款物退缴后提出申请社会救助的,或虽未退缴但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急需救助的,将实行“否定式”审查,当事人再次申请救助时,所报信息视为假信息,重新进行审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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